2021年1月1日,我省正式實施《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12月,省醫保局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粵醫保發〔2020〕40號),規范全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調整,支付標準的制定,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支付、管理和監督等內容,進一步保障參保人基本用藥需求和待遇落實。全新的醫保用藥管理辦法是我省自1999年以來,第二次制定全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為全省醫保用藥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為參保人能夠享受更好的醫保用藥服務打下了堅實基層。
省醫保局堅持五大原則,建立四大醫保用藥管理機制,完善一個考核評價體系制定了《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五大原則”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切實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用藥需求、“保基本”、分級管理、堅持專家評審、堅持中西藥并重的原則。“四大醫保用藥管理機制”指一是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機制。國家授權省醫保行政部門調整的民族藥、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按相關規定由省醫保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進行調整。二是完善醫保藥品準入與支付標準銜接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與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銜接工作。三是完善醫保藥品支付的機制,確保參保人符合條件的醫保用藥按規定支付。四是完善醫保藥品企業監督機制,引導醫保藥品生產企業遵守相關規定。“一個考核評價體系”指將醫保藥品備藥率、非醫保藥品使用率等指標納入我省定點醫療機構醫藥服務評價考核體系,將考核結果與基金支付掛鉤,建立我省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進、銷、存”全流程記錄和管理制度,確保定點醫藥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醫保用藥服務安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