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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20-05-07 點擊數:- 分享到:

為便于公眾及各相關部門理解、執行本《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市水資源供需問題出現新的特征。目前,湛江市人均水資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入境水量小,但湛江市用水水平卻在廣東省處于中等水平,特別是萬元GDP用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和公共管網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覆蓋率、管網漏損率等方面,與全省用水效率仍有一定的差距。

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國家、省、市關于節水工作的要求,包括2015年國務院、廣東省政府在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提出要“強化節水減排”、“再生水利用”、“抓好工業節水”、“加強城鎮節水”、“加快發展農業節水”,2016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在貫徹執行《城鎮節水工作指南》中提出湛江2020年達到節水型城市標準等國家、省、市關于節水工作的要求等,我市需要盡快制定完善的節約用水管理辦法,通過經濟、技術、行政等管理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實現節約用水。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五十三條。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節約用水的目的和依據、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分類管理、義務等內容。第二章職責分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供水企業的節水工作職責和保密規定。第三章節約用水分類管理分三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分別明確了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和取水戶的節水管理規定。第四章復核、監督檢查與保障措施,明確了產生異議時的復核流程、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或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第五章附則,規定了相關用語的解釋和說明,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三、主要內容解讀

1、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節約用水工作職責。

《辦法》第六至第九條分別從規劃管理、政策制定、農業節水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四個方面明確了市、縣(市、區)的節約用水工作職責。第六條規定市、縣(市、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工業園區規劃、高新技術開發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時,應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規劃實施效果應滿足當地用水效率要求。第七條規定市、縣(市、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加強財政保障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推進節水型社會和節水型城市建設。第八條規定市、縣(市、區)應當增因地制宜普及推廣噴灌、微灌和滴灌等先進適用節水灌溉技術,推行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逐步推行農業用水計量管理。第九條規定市、縣(市、區)在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方面的節約用水職責。

《辦法》第十條至第二十條明確了市、縣(市、區)各級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節水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僅靠政府某一個部門難以達到節水效果,需要各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該條款根據我市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明確有關主要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節水工作職責。其中,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制定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出臺行業用水定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逐步推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2、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和取水戶如何界定?

《辦法》第五條規定,居民用水戶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通過公共管網使用自來水的居民家庭用戶。非居民用水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公共服務等過程中,通過公共管網取用自來水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取水戶是利用取水工程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或地下取水并依法獲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3、對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和取水戶的節約用水管理有何不同?

《辦法》第五條明確了對不同的取、用水戶實行分類管理。規定我市居民用水戶按照《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執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戶按照《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執行基本水價累進加價制度。取水戶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執行水資源費累進加價制度。

4、哪些非居民用水戶納入計劃用水管理范圍?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要做什么?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重點用水單位開始,先工業企業、后事業單位,循序漸進全面推進非居民計劃用水管理。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單位供應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另外,根據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或城市節水管理要求和實際需要,市和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月均用水量不足1萬立方米的非農業用水單位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計劃用水管理制度,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用水管理工作,并如實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二)根據相關行業用水定額、水平衡測試確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年度用水總量等指標,合理提交年度用水計劃建議;(三)按照核定的用水計劃統籌用水,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簡單而言,即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要根據自身的用水情況,結合節約用水要求,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經市或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水計劃并下達后,實行計劃用水。

5、為什么要進行水平衡測試?哪些用水戶要進行水平衡測試?

水平衡測試是對用水單位進行科學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通過水平衡測試,全面了解用水單位管網狀況以及各部位(單元)用水現狀,繪制水量平衡圖,并依據測定的水量數據,找出水量平衡關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進而采取相應的節水措施,可以充分挖掘用水潛力,達到加強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水平的目的。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每4年至少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鼓勵其他非居民用水戶開展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應當及時報送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核定用水計劃的參考依據。

6、非居民用水戶用水量增加應怎樣進行用水計劃調整申報?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并提交計劃用水量調整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非居民用水戶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核定是否采納其調整建議,并書面通知該用水戶。不采納調整建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核定是否采納調整建議并書面通知該用水戶的,視為采納其用水計劃調整建議。

7、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若不提交用水計劃建議或提交用水計劃建議后但超計劃(超定額)用水會怎么樣?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若不提交用水計劃建議的,《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無正當事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或媒體告知其限期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相關規定,調減增長系數,重新核定其用水計劃,并采取書面向其下達計劃用水通知。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戶提交用水計劃建議后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按照《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對應用水類別供水價格的1~3倍加收水費。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對應用水類別供水價格的1.5~3倍加收水費。